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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測即評試務公告
作者是 admin   
週五, 01 二月 2008 00:00

考場資訊

  • 主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
  • 承辦單位:僑光科技大學
  • 考場地點:僑光科技大學僑光館地下室 地圖
  • 洽詢電話:(04)27016855 分機 2176 陳小姐

檢測方式

即測即評學科測試採電腦上機測試,測試時間100分鐘。試場上機操作流程如下:

  • 請輸入准考證末4碼後點選登入,登入後請檢查自己的基本資料以及報檢職類級別;若有任何問題應即刻舉手由監考人員處理。
  • 確認自己基本資料及報檢職類級別無誤後,點選確定以便進入3分鐘練習熟悉測試環境。
  • 練習結束後,請聽口令統一點選確定,進入倒數100分鐘正式測試。 正式測試 15 分鐘內不得提前結束測試 。 ( 身心障礙者之應檢人測試時間為 120 分鐘 )
  • 正式測試:學科測試試題不考是非題全部為選擇題(80題,每題1.25分,答錯不倒扣)。
  • 練習結束後,進入倒數100分鐘正式測試,正式測試15分鐘內不得提前結束測試。(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學習障礙證明之應檢人測試時間為120分鐘)
  • 成績結果評定後,請舉手並聽口令點選列印成績單,並聽從監考人員指示後始可離場。離開試場後,當日內請到試務中心等候簽名並領取成績單。

成績評定

成績以達60分以上為及格,測試當日考試完成後,應檢人需立即至該試場試務中心取得成績單。報檢人對評定成績如有異議,請於測試當日取得成績單後15日內(以郵戳為憑)向報名單位以書面提出申請複查,逾期不予辦理,且成績複查以1次為限。

試場應注意事項

  1. 本試場注意事項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規定辦理。
  2. 應檢人於檢定時,應遵守本試場注意事項規定。
  3. 應檢人應於測試前30分鐘辦理報到,並於預備鈴響時依場次座號就座,規定開始後15分鐘尚未入場者,不得入場。
  4. 測試當日應檢人國民身分證件及准考證均未攜帶者,不得應試,僅未攜帶國民身分證件者,需簽具切結書及加按左手拇指印紋,且監場人員抽問相關資料以證明係本人參測; 僅未攜帶准考證者,請應檢人於當場購買簡章乙份填妥其必要資料補發准考證後,始得應試。
  5. 應 檢人就座後,應將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駕照、貼有照片之健保卡或護照,擇一備驗)置於桌面指定位置,以備核對,並自行核對電腦對話框內 個人資料是否相符,如發現不符,應即告知監場人員處理。應檢人之書籍文件應放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不得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或隨身攜帶。
  6. 應檢人攜帶之電子計算器,以具有+、-、×、÷、%、√、M,三角函數、對數、指數等功能,不具儲存程式功能NON-PROGAMMABLE者為限,但個別職類另有規定依規定辦理(註:商業計算學科測試禁止攜帶任何計算工具)。
  7. 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其學科測試成績並以零分計算。
    1. 冒名頂替者。
    2. 互換座位者或進入測試後誤坐他人座位者。
    3. 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或有關信號者。
    4. 應檢人夾帶書籍文件或行動電話、呼叫器、及其它電子通訊器材等進入試場且未關機,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予以扣考,不得繼續應檢,其學科測試成績以零分計算,應檢人不得提出異議。
    5. 使用禁止使用之計算工具及測試用電腦鍵盤者。
    6. 在桌椅、文具、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符號者。
    7. 未遵守試場注意事項,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或測試完畢仍逗留試場窗口,擾亂試場內外秩序者。
  8. 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學科測試成績扣除20分。
    1. 測試完畢鈴響後仍繼續作答不結束應試者,結束測試未即出試場經勸導不聽從者。
    2. 不依說明或注意事項作答者。
    3. 將試場內考試物品攜出影響下一場次應檢人權益者。
  9. 如有應檢人應扣考扣分時,由監場人員於成績明細表上註明,由試務中心人員於成績單發放時處理並登錄於系統。
  10. 測試進行中,如遇有空襲警報或其他事故,悉聽監場人員指示辦理。
  11. 場內外如發現有擾亂考試秩序,或影響考試信譽等情事,其情節重大者移送法辦。
  12. 其他未盡事宜,除依考試院訂頒之試場規則辦理外,由各該考區負責人處理之。
  13. 應檢人對於學科試題有疑義者,應於測試完畢翌日起 7 日內(以郵戳為憑),填寫「學科測試試題疑義申請表」以限時掛號寄至承辦單位提出申請,同一試題申請以 1 次為限,逾期不予辦理。

報檢人權益

  1. 自97年1月1日起所有職類學科測試試題不考是非題全部為選擇題(80題,每題1.25分,答錯不倒扣)。
  2. 本年度個別現場報名可由親友代為報名,不用本人親自報名。團體報名,請與承辦單位聯絡。
  3. 各職類報檢除體檢表外,資格證件均繳交影本(不需驗正本),每一影本證件請親自書明「與正本相符如有偽造自負法律責任」後簽名。
  4. 外籍人士及大陸地區配偶報檢資格:
    1. 外籍人士:必須持有外僑居留證始得報檢。
    2. 大陸地區配偶︰必須持有長期居留證始得報檢(持依親居留證者須另附工作許可證明文件始得報檢)。
    3. 除特殊限定本國國民報檢之職類外,其餘同各職類、級別規定之報檢資格。
  5. 報名時需同時繳費,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學科測試成績及格可保留 3 年。另報名時已持有同職類同等級術科合格成績者, 學科測試及格後,需申請即測即評免試術科合格發證者, 請填報「即測即評免試術科合格發證申請書」,並於 學科測試後 3 日內,繳交學科及術科合格成績單正本及技術士證證照費,由承辦單位代受理合 格發證手續,再函轉勞委會中部辦公室辦理合格發證,逾期不予受理 ,遇有急件者,請直接向勞委會中部辦公室辦理發證事宜。
  6. 同一梯次同一職類不得重覆報名或應檢,重覆報名者由主管機關擇定其一場次應檢,重覆報名費用應檢人不得要求退費。
  7. 參加測試時,應檢人攜帶之行動電話、呼叫器、及其它電子通訊攝錄器材請先關機,並依監場人員指示放置。
  8. 凡完成報名手續繳交費用者,除不符合報檢資格外,報檢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9. 現場報名時因為資格不符或證明文件不齊無法當場補正者,以退件及退費處理。
  10. 測試當日如遇有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有關各試場之停止測試係依當地縣市政府公布所屬高中職以下學生上課與否之決定辦理,不再另行個別通知,測試日期將由辦理單位另行通知應檢人。
  11. 經發現不具應檢資格者,應依法撤銷參檢資格,已取得證照者,並予撤銷合格證照,涉有違法情事者,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2. 特定對象具有二種以上身分者,僅能擇一申請免繳費,特定對象申請補助,僅限一次(學、術科測試費、審查費、證照費各一次)。
最近更新在 週五, 08 一月 2010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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